第 T 4745 號法案及關於經濟公司的理由 以此身份,它僅受法律、合夥協議和公司最高機構的決定的約束,並且 - 除第(4)款的規定外 - 它不能被公司成員(股東)拒絕商業公司。 (二)按照第(一)款設立公益性公司,應當適用經濟公司改制的規定,除非其法定前身是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由適當的人在其基礎上設立公益性公司。 (1) 對於那些在法律生效時正在進行公司註冊的公司,在公司註冊時,適用 1988 年公司法 VI。 然而,公司註冊後,在公司登記冊中保存的數據首次發生變化時,他們有義務根據本法的規定修改公司合同(憲法契約、公司章程),但本條規定的例外情況除外。 對於封閉式股份公司合併,除合併協議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考慮合併後的封閉式股份公司的股份交換比例以及可向合併方額外支付的現金金額。 在此過程中,必須相應適用有關非貨幣出資評估和審計報告披露的規定。 在此情況下,不適用有關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股東大會官員選舉的規則。 (2) 如果股東大會沒有達到法定人數,則在公司章程沒有不同規定的情況下,重複召開的股東大會對於原議程上的事項具有法定人數,無論出席人數如何。 如公司章程無特別規定,超額股東大會與重複召開的股東大會之間必須間隔至少三天,但不得超過二十一天。 台北會計事務所 (1)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必須製作出席表,載明股東或其代表的名稱(公司)、住所(總部)、所持股份的數量和股數。 必須註明他們有權獲得的投票權,以及出席股東大會的人數發生的性格變化。 第 224 條 收購自己股份的條件是股東大會通過明確條件授權董事會這樣做。 授權可以是單次的,也可以是最長十八個月的。 因此,公共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將廢除根據員工人數設立強制性監事會的製度。 法律委託創始人和成員在合夥協議中認為有必要協助公司主體工作的,可以設立監事會。 因此,任何形式的公司都可以設立監事會,即使是最小的公司,儘管在實踐中通常是為成員較多或資產較多的公司設立監事會。 B) 高級官員不能是與公司從事相同活動的另一個經濟組織的高級官員。 給定的活動不必在任何一個組織中都是排他的,但必須包含在它們的活動範圍內,即,與之前的“相似性”要求不同,兩個活動必須是相同的。 此規則的例外情況是,成員明確允許這種雙重立場,即公司合同(憲法契約、公司章程)允許這樣做,或者特定商業協會的主體明確同意這樣做。 私人股份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發行某一類別的股票,根據該類別股東對股份公司發行的股份享有優先購買權,該股份被轉移以換取付款。 (二)股東在收到轉讓意向通知和收購要約條件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發表聲明的,應當視為其不願行使其優先購買權。 會計 除了私人設立股份公司外,草案在股份公司法中創設了私人經營的法律制度,但就其條件而言,與現行建築法相比,其規定有所不同。 法律草案並未將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創始人人數多於或少於35人視為具有權威性。 第 242 條第 (1) 款指的是所謂的股息優先股,第(3)款提到公司章程還可以允許發行優先股以獲得“其他”股東權利。 )規定的擔保重要性規則主要與公開發行階段(信息發布和公開發行、投資公司的轉讓、一般規則對發行人提出的兩年運營要求)有關。 所有這些規定的背後都隱藏著立法者的雙重政治意圖。 根據現行規定,法律草案仍然為成員提供了除公司股本外,還可以利用其資產(通常來自未分配利潤)增加公司股本的機會。 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單獨付款,但必須以某種形式(年度報告、中期資產負債表)驗證授權資產的存在。 一般來說,對於此類增資——除非合夥協議中另有規定——成員有權按其定期存款的比例獲得增資。 根據現行規定,草案規定,取得以增加股本方式增設的新股,無需正式修改公司協議,在此情況下,也無需正式修改公司股份轉讓程序。 (四)股份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一年內處置該股份或者減持其股份首都。 (四)違約股東有權要求其在股本交付後或者替代其的股東向股份公司繳納出資時所繳納的出資額。 根據第 26 條第 2 款的規定,合併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對其在合併準備和執行過程中的應受譴責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封閉式股份公司清算,無法定繼承人的,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股東實際支付或者非貨幣支付的股份面值的比例進行分配。 其股份的出資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封閉式股份公司發行了與清算股份相關的優先股,則在分割資產時必須考慮優先股所授予的權利。 清算開始或者責令清算時,被關閉的股份公司的股本尚未繳足的,清算人或者清算人有權對未繳足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勞務承擔義務。 尚未到期立即履行的,如果需要清償封閉式股份公司的債務,可以要求股東履行。